苏州兴化商会城区分会(以下简称本商会)为健全管理制度和组织功能,特依据劳动人事法规和商会人事政策制定本手册。
凡本商会所属会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必须遵守本手册规定。
商会章程
第一条 名称:兴化市工商联苏州商会城区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由兴化籍人士在苏州市城区(含姑苏、吴江、吴中、相城、园区、高新区)注册登记的工商企业自愿组成,具有区域性、联合性、自律性的社会团体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凝聚乡亲,融合资源,团结互助,共同发展,为苏州和兴化两地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隶属于兴化市苏州商会,接受兴化市工商联和商务局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苏州园区星都街72号 宏海大厦1509室。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对会员进行爱国、敬业、守法、诚信教育、不断提高会员素质。
(二) 加强信息交流,促进全方位合作。
(三) 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 办好经济实体,服务全体会员。
(五) 组织各类活动,提高本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六) 积极参加其他商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入会会员需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 会员条件和权利义务参照苏州商会章程。
第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监事长一人,执行会长一人,秘书长一人,常务副会长5-8人,副监事长2人,副会长10-20人,副秘书长4人,理事若干人,一般事项由会长决定,重要事情须经过常务会长会议研究初定方案,然后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本会会长由兴化商会班子成员推荐人选,经本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后经兴化商会同意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可以连任不超过两届,本会其他组成人员由会长提名,并经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方可任职。
第十二条 本会设置秘书处,聘请办公室主任和专职工作人员,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会日常事务的处理。
第十三条 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常务副处长、副会长和理事权利与职责参照兴化商会章程执行。
第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 会费(自定标准,自收自支)。
(二) 会员赞助。按照取之有度,用之得当原则,会员可自愿赞助,为商会提供经费保障。
(三) 合法经营收入(另行规定) 。
(四) 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另行制定经费使用制度)。
第十六条 本会其他事项参照兴化商会章程执行。